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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在整改过程中,要实行各级政府包块、各主管部门包线、各责任单位包落实、专业部门对整改情况包监管到位,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形成火灾隐患整改的联动机制。

  六、检查整治措施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对于超过检测使用期限的,一律进行一次复检;对各类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不合格的,一律停业整改;对于其他场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三)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六)对建筑消防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七)对存在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必须予以停产停业;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八)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七小”场所,责令停产停业。

  七、检查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态度坚决。消防工作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检查要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整改要态度坚决,不拖延、不变通、不手软。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封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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