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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沈阳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汲取“4.06”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等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张文岳省长关于“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负责任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找隐患、消除隐患”和李英杰市长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找隐患,进行整改,态度要坚决,措施要管用,责任要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批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会议部署,举全市之力抓好做实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扭转火灾事故频发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和担任,成员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4月8日至5月31日)。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在去年以来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上,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深入排查确认,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列入此次整治范围,由市、区两级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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