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高管局应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力度;凡未按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责成其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建设成本。
第三十四条 省高管局应监督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督促项目法人安全、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落实资金,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的要求,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用收费权质押组织的银行贷款资金,在项目完工之前不得支付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一切费用。在资金使用和工程款的支付中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采集、传递、发布信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规定执行。竣工文件应按《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工文件》编制范本的规定编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交通部《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