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2006)第328号)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0号)的规定,按照合同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科学组织,精细管理,合理安排,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做到规范化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高管局、省交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按交通部《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规定,督促从业单位尽量减少对植被、水系、道路等方面的破坏,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省域内高速公路均应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并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同时向省高管局办理联网收费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