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高管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外业验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由沿线市(州)、县(市、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按照征地拆迁标准和实物量,经协商一致后,同项目法人签订征地拆迁预算包干协议,并报省高管局备案。项目法人按签订的征地拆迁预算包干协议检查、验收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并按进度支付征地拆迁款。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的要求,在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编制的施工和监理招标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由省高管局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核备;其招标结果、评标报告等报省交通厅备案,并送省高管局。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接受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完成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开工前审计、质量监督申请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施工许可;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合同管理,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根据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