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项目投资人应及时组建项目公司或委托代建公司;凡未明确投资人的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代理项目业主行使职权。
第九条 为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省高管局设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配合省交通厅规划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对地方政府或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高管局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派驻项目联络员,代表省高管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为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联络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项目联络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帮助项目法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优化设计建议。
(二)根据省高管局的总体安排,督促项目建设总体进度,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
(三)深入施工现场,调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执行技术标准情况。
(四)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及时掌握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责成处理。
(六)了解、掌握项目资金组织、到位、使用情况和计量支付情况。
(七)督促项目法人每月及时报送工程报表、设计变更汇总表(或台帐)、财务报表。
(八)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行业管理意见,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高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指派或委派设计监理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核查勘察设计数据和技术指标,做到设计准确、安全、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
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编制公路用地图、征地拆迁数量表及征拆预算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