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的监督管理。检查化工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6、对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20万人口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县、市、区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居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1、清理各地出台有违环保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卫生局、咸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十局”)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