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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单位和居民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下列场所实行除“四害”工作责任制度:
  (一)公共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环卫部门负责;
  (二)窨井、下水道、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三)河道两岸、河堤、渔池周围池埂由水利、水产和堤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五)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由园林、旅游部门负责;
  (六)居民住宅垃圾通道由产权单位或居民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九)居民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宅房间、过道、楼梯、庭院由居民负责;
  (十一)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 标准

  第九条 单位内外环境和居民区、居民住宅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
  (二)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条 单位内外环境、居民住宅和有关场所、设施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一条 有关场所、设施和单位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的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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