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卫生创建、全民除害防病和执法监督检查并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应当遵守本办法,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坚持除害防病,自觉纠正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职责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三)督促落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社区)活动;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