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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募捐活动。
  (四)活动结束后,根据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规定,对在募捐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并大力支持各级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公益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并将此项活动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年终评先的标准之一。
  (二)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的原则。捐助以现金为主,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的捐款不少于20元,也可以捐赠生产、生活物品(必须为新物品)。每年春节期间举行一次“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活动,将所捐款物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各界群众的捐赠热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博爱一日捐”宣传活动,宣传“能力不分大小,重在参与”的募捐理念,发动大家踊跃捐款,积极鼓励各企业、工商个体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共襄善举。
  (四)新闻宣传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加强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宣传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要对捐助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捐善款,献爱心”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募捐活动中,要随时通过新闻媒体及忻州网站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录,提高捐赠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募捐专账,安排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对所筹募捐款总数的20%必须上交忻州市红十字会,用于对全市各灾区和贫疾人群进行救助的备用资金。各县(市、区)如果没有设置专人专账的,所捐款物上交忻州市红十字会负责统一保管。
  (六)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晋财税字[2000]4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审计部门要对募捐活动和募捐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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