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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粤价[2007]11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后续国Ⅲ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穗价〔2006〕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后续供应的8000吨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我省同期高标准清洁汽油、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暂行加价0.15元,至该批燃油销售完毕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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