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资格、资质审查等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信息产业、交通、农业机械管理和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有关的民用品维修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四、第七条修改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民用品的维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维修活动中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公开收费标准,对承诺免费的维修项目,不得收取维修费。”

  六、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七、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八、删去第十八条。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一、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合同鉴证”。

  三、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四、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合格证”修改为“许可证”。

  二、第四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四、第九条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应当按规定报国家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一、删去题目中的“试行”。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第六条中的“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修改为“就业服务机构”。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三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省统一监制。”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训练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就业训练规划;组织发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训练;组织考核和颁发证书等。”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的“由劳动部门通过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修改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