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 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 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