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对象包括:
(一)湖北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条 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人民银行应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总量,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应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应实行利率下浮;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应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条件,对被评A级金融生态区的优先上报。
第三十二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各地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状况,定期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分以下的,发布红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70)分的,发布橙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70,80)分的,发布黄色预警。
第三十三条 实施“红色预警”的县、市、区,应视为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在信贷管理上应采取限制措施,提高信贷准入“门槛”;实施“橙色预警”的,金融部门应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实施“黄色预警”的,金融部门也应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