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差别电价执行标准。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7年4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调整为0.15元,对限制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4元。2008年1月1日起,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1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4元调整为0.05元。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分类电价标准执行。差别电价部分不参加丰枯峰谷浮动和功率因素调整。
(三)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所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其余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8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凭市经委出具的认定书免征基金和附加费。
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及附加费、系统备用费的征收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643号)和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06]35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新开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2007年4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各供电公司必须按附表所列名单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每半年向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差别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违反本通知政策规定的企业,将按《
价格法》及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通报批评。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督促和抓好完善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落实工作,同时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的应对措施和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五、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与实际情况有误或有遗漏,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适时进行调整,由区县经委会同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核实后,报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