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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整治重点:依法关停和淘汰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企业;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明令淘汰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三、多管齐下,确保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粘土砖瓦企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三无”非法粘土砖瓦企业;对证照不全且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产品质量差、能耗高、污染重的,必须坚决关停淘汰;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粘土砖瓦企业租用农用地作为砖瓦堆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必须退租还农。已列入关停淘汰计划却逾期拒不关停的,电力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粘土砖瓦企业。
  (二)分批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窑。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分批限期淘汰,其中证照不全的要先期淘汰。列入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积极鼓励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改造。对2007年底前转产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品的,可优先享受我市现有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扶持政策。对转产新墙材且符合市发展新墙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在原有补贴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停止生产粘土砖瓦并拆除粘土砖瓦窑和烟囱的企业,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要求就地转产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拆窑复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由所在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粘土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开采点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复耕指标归所在县(市)、区使用;开采点原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复耕后可使用占补平衡指标。引导、鼓励现有新型墙材企业在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前提下,积极参与有条件转产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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