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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为了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优化墙材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保护耕地资源,现就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砖瓦行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之一,长期以来,各地砖瓦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传统粘土砖瓦窑大多采用的是一种高能耗、污染大的落后生产工艺,不仅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而且严重制约了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明确指出要淘汰“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也明确要求“到2007年,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扎实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新墙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着力抓好重点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开展粘土砖(瓦)行业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强制关停淘汰一批、加快转产转业一批、择优过渡保留一批粘土砖瓦企业。到2007年底,全市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原则上有粘土砖瓦窑的各县(市)、区均须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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