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为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仍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符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 号)规定且已汇总上报市、省备案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6 年9 月6 日前,各类开发区(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管委会已签订项目协议并经同级政府确认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折抵指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2006 年9 月6 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属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2006年9月6日前,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办企业改制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上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并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一)、(二)、(三)类协议出让合同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四、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做好出让工作,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报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负责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发布土地公开出让计划和出让地块信息,编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委、外经贸等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负责编制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等准入条件,办理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