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的额度每户不超过2000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贷款利率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申请沼气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借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农户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统计表;
(四)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由施工队施工建造沼气项目的,应出具有关施工协议。
第九条 借款申请。申请人将借款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本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初验,并对《农户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统计表》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初验通过后,报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向信用社推荐。
村委会、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应在借款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个人签章。
第十条 贷款发放。对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报送的借款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信用社按归属地原则受理此类信贷业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经办信贷员负责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申请表上各级部门意见及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由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通知其到指定信用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信用社对沼气贷款的管理除符合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外,还应按户建立管理台账,分类单独保管。
第十二条 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有: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
(二)借款期限内分期定额归还本金。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的给付方式:对经县(市、区)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推荐的沼气贷款利息给付采取“政府财政全额贴息一年”的方式,贴息范围仅限于贷款正常期限内滋生的贷款利息,对超期及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划转。贷款利息由政府财政部门按投放计划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或分上、下半年两次直接划至信用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