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179号)


各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根据我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状况,决定开展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现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多于2个以上专业的专家(其中,监理、施工两大类相同专业视作1个专业)
  二、清理时间
  自6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底,为期半年。
  三、清理原则
  1、以专家所学的专业、现从事的工作、具备的执业资格以及实际工作业绩等为主要依据开展清理工作,专家现有专业中无上述依据的予以删除。
  2、在符合上述依据的条件下,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由每个专家自行选择不超过2(含)个的专业,其中紧缺专业予以优先保留。
  四、操作方法
  1、自发文之日起,以短信形式对现有库内多专业专家发出清理通知。
  2、6月1日起,多专业专家可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好有关专业认定表(详见附表),并持有关凭证原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单位盖章的个人简历等)到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处办理专业确认工作。
  3、超过清理时间未前来办理者,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现有资料进行专业认定。
  五、有关要求
  各位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对本人的专业进行确认,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评标专家专业认定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评标专家专业认定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姓名│    │学历│    │职称及取得时│      │执业资格及取得时│      │
│  │    │  │    │   间   │      │    间    │      │
├──┼────┼──┼────┼──────┴──────┴────────┴──────┤
│确 │施工类 │技术│房屋建筑│                             │
│认 │    │  ├────┼─────────────────────────────┤
│评 │    │  │市政公用│                             │
│审 │    │  ├────┼─────────────────────────────┤
│专 │    │  │水利水电│                             │
│业 │    │  ├────┼─────────────────────────────┤
│  │    │  │其他  │                             │
│  ├────┼──┼────┴─────────────────────────────┤
│  │    │经济│建筑  安装   市政    园林绿化    其他          │
│  ├────┼──┼────┬─────────────────────────────┤
│  │监理类 │技术│房屋建筑│                             │
│  │    │  ├────┼─────────────────────────────┤
│  │    │  │市政公用│                             │
│  │    │  ├────┼─────────────────────────────┤
│  │    │  │水利水电│                             │
│  │    │  ├────┼─────────────────────────────┤
│  │    │  │其他  │                             │
│  ├────┼──┼────┴─────────────────────────────┤
│  │其他  │  │                                  │
├──┼────┴──┴──────────────────────────────────┤
│本人│1、                                         │
│需回├──────────────────────────────────────────┤
│避单│2、                                         │
│位 ├──────────────────────────────────────────┤
│  │3、                                         │
├──┼──────────────────────────────────────────┤
│其他│                                          │
│需说│                                          │
│明事│                                          │
│项 │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