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把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450个文化站(文化中心),新建和扩建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设施及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接收设施。建立并完善珠三角地区对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等地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和农民自办文化的积极性,发展农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鼓励和扶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和音像制品出版选题计划,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加大对农村题材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农村题材文艺精品。购买适合农村需要的优秀剧本版权,免费为农民群众演出。基本解决农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和长期通。继续开展文化下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对口支援活动。
加强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文化服务。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粤发〔2004〕21号)精神。全省建立20所以上专门的少儿图书馆,并积极开办其他少儿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继续办好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少儿艺术花会和老年文化艺术节,丰富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
鼓励和支持民办文化服务机构发展。简化对民办文化机构或项目的登记审核程序,加强对民办文化从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业务培训。民办图书馆、艺术院团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行业评估与人员职称评定,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扶持热心农村文化建设的农户组建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以建设文化大省为契机,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划定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建立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编写出版《广东县域文化遗产资源》,以及馆藏文物建档工作,重点抓好河源恐龙化石埋藏地、“马坝人”与石峡、南越国宫署遗址、虎门炮台、崖门海战等遗址公园建设。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建立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及博物馆的综合防范体系,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文化遗产,推动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发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及代表作名录体系。积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和保护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