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发文规格严格控制
(一)可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可单独行文的,不联合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等简便形式答复下级请示等有关事宜的不发文。
(三)市领导工作变动时,对所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领导人员调整事项,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发文。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各机构发文。
(四)报送公文必须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要求规范行文。
四、大力压缩简报的数量和报送范围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简报,应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批,未经批准的一般不予受理。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要对内容、形式、文字、印数等方面严格把关,报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过筛选或以汇编形式呈送有关领导。
五、严格控制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
(一)每年召开全市综合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工作后,原则上不再召开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确需召开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二)控制各类表彰会。一般情况下不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大会进行表彰的事项,报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能以电话等简便形式布置的工作,不开会布置。
六、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规格
(一)全市综合性会议,除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天;全市性专项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