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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宁价房[2007]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核价,不得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
  二、认真执行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房产(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发企业领取销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开盘销售。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价格公示,并必须做到两者一致。新项目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按套核定的销售价格之内进行销售;老项目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一套一价”进行销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突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如需变更必须要经过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清算。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项目,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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