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单身无房职工结婚后,若其配偶已享有实物分配的住房,该单身无房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其配偶实际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及时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整其住房货币补贴,未达标的按未达标比例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已达标的不再计发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住房消费新观念,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经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发住房货币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除责令其退还全部住房货币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及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咸宁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住房货币补贴计算方式举例
附件1: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
│ 行政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应聘 │ 行政事业单位 │ 住房面积标准 │
│ 职 务 │ 专技职称 │ 工人职称 │ (平方米) │
├──────────┼──────────┼──────────┼──────────┤
│ 科级及以下 │ 中级及以下 │ 高级工、 │ 75 │
│ │ │ 技师及以下 │ │
├──────────┼──────────┼──────────┼──────────┤
│ 县 级 │ 副高级 │ 高级技师 │ 100 │
├──────────┼──────────┼──────────┼──────────┤
│ 地 级 │ 正高级 │ │ 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