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排我市2006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建设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排我市2006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建设的通知
(并发改投字[2007]15号)


各相关单位:
  省发改委以晋发改投资发(2007)6号文对我市2006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报告予以核准,此次共核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5个,总建筑面积46.5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9.84万平方米(4322套),配套公建6.6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22亿元,所需资金全部由职工自筹解决(具体建设项目见附表)。现就项目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能及国家有关规定抓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销售管理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宅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及户型比例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3)22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以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完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制度,严格控制购买对象,切实将经济适用房提供给中低发入居民购买。
  三、土地部门要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土地供应;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作其它用途。
  四、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审批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五、此次核准给各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存量用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项目,该项目只能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严禁面向社会销售。
  六、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相关统计和上报工作,将经济适用住房的统计纳入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快报,单列科目,按时上报。
  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属地管理,凡未经我委转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各职能部门不能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八、按照《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到市房地后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