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法制、发改委、保密、编制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登记的权力进行审核。凡无合法依据的,应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确定。凡无保密依据的,均要予以公开;凡依法必须保密的,不得予以公开。
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印证”:一是与法律法规相印证;二是与科室职责相印证;三是与机构职能相印证;四是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印证。
(二)编制行政职权目录。职权目录按照行政权力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和电话等(见附件3)。凡未按要求经过清理列入职权目录,并经市、县级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行政权力,不得再予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除外)。对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度,制作《涉密不宜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见附件4),逐项列出项目名称、类别、不公开理由等,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目录涉及内容变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
(三)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各单位要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承办岗位、办理时限、职责要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工作时限,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在流程图中标明,原则上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收费、行政罚款等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收取;特殊情况要提高收费、罚款标准的,要按一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开。流程图涉及内容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并公布。
(四)制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规程。要以惩防体系建设为总要求,围绕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和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每项权力运行的工作规程。一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责任和范围,界定权力主体的职能,廓清权力行使的边界,核准权力行使的要求,使涉及权力运行的各个岗位普遍建立人员、标准、责任和要求的一一对应关系。二要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式,借鉴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理念,对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实现步骤、流转程序等作出严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权力运行每个环节互相配套、相互衔接。三要明确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衡,对过于集中且易发生腐败的权项进行合理分权,用专门的条文或文字,最大限度地限制个人随意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空间。四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路径和载体,依托计算机信息化或流转表单等载体,促使所有权力运行事项全部按规程要求进入程序管理,逐步实现岗位职责精细化、科学化,运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过程管理表格化、信息化,纠错改进刚性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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