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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五费合征”分步到位办法。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现阶段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分步到位期间,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申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进行申报缴费。2007年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企业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不低于30%确定。

  企业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以后年度的“最低申报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机关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调整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对建筑、水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最低申报比例”缴费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最低申报比例”。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着力抓好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1.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2.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地税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地税机关结合税收征管情况另行制定。

  3.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各有关部门应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政府补贴或奖励、汽车购买、出国考察等方面进行限制,促进缴费单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基层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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