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建设[2007]1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进程,指导地市做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报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要求,根据省建设厅职能和处室分工,现将省建设厅受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具体分工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资质申请受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
1、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报送建管处负责受理,商勘察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已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设计资质企业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具有施工资质企业的由设计处负责核准,商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设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不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低资质等级证书核准处室负责核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核准处室的厅长审批。
(2)具有相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资质证书年限长的核准处室负责核准,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合格后,报分管核准处的主管厅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