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推行办税公开应因地制宜,形式丰富,注重实效,在依托现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和努力探索,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推行办税公开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办税公开推行的基本制度,实现税收执法事项依法公开透明,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的,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第二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推行办税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向纳税人公开,实行“阳光作业”。
第七条 推行办税公开应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也应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进行公开。
第八条 办税公开的内容,依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