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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非煤矿山《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的执法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综合监管,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工资支付、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情况,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工会组织负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电力供应,不得向非法采矿、选矿者提供电力。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作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依法终止供用电合同,停止供电。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及日常安全监管。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古钢矿区整治工作及日常安全监管。
  六、整治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打击非法违法开采为重点,立即开展摸查工作,查清非法违法矿山,制定整治方案,做到整治项目、整治时间、整治责任人三落实,并向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整治方案。
  (二)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非法非煤矿山;
  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或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实施关闭的违法非煤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实施关闭。
  (三)虽申报受理但暂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进行生产的;企业用工没有达到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和百分之百参加工伤保险要求的;工业卫生、作业场所生活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职工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包括选矿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罚款。
  超层越界违法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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