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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3)燃煤电厂贮灰场、选矿企业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挡风墙、绿网覆盖或喷淋抑尘剂等防尘抑尘措施,封场后必须覆盖黄土进行绿化。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6、城乡结合部煤堆渣堆综合整治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区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年内完成辖区内煤堆渣堆综合整治;从源头控制煤炭流入非法储煤场和煤堆渣堆违法占用耕地、无照经营、违法建设、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
  监督单位:市经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煤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1月30日
  (三)燃煤污染控制
  1、加强对市区范围内中小锅炉使用燃料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辖各区对中小锅炉使用燃料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对燃料质量每月至少抽查1次,重点监管区域性供热锅炉房和违规使用燃料的单位,未按要求储备和使用燃料的,限2日内置换;不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严格控制型煤质量,严禁不合格型煤进入市区
  对型煤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型煤发热值和型煤可燃硫含量,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每半月在新闻媒体公布一次型煤质量状况,重点公布型煤发热值、可燃硫含量和水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加快城中村锅炉改造试点工作
  11月10日前,完成年初确定的长风大街、迎泽西大街、建设南路两侧城中村锅炉改造试点工作。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小店区、迎泽区和万柏林区政府
  4、实行燃料进入市区准入制度
  筹备和组建太原市洁净配煤中心和动力洗选煤厂,2007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对符合规定的燃料单位发放燃料准入证,无准入证的,其燃料禁止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公安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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