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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情况紧急,危害严重,性质恶劣。为了确保市政府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损失。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重大突发灾害。包括重大森林火灾,地震、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性灾害,洪涝汛雹灾害。
  (二)重大突发事故。包括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有害化学气体泄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活动和群众性娱乐活动。
  (三)重大突发案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伤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身份特殊人员的案件,涉枪涉爆案件,盗抢国家重要财产、破坏国家重要设施的案件等。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罢工、罢课、罢市,重大群体性械斗,赴省赴京集体上访,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聚众哄抢国家财物等。
  (五)重大社会动态。包括邪教组织的不法活动,涉及民族宗教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其它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我市区域范围内凡发生以上五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县(市、区)和市直职能部门都要迅速掌握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以最快速度报告市政府。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类事件,都要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具体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电话:2660912 传真:2665016)。
  二、严格报告时限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事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凡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性事件要当日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三、规范报告内容和程序
  (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要全面、客观、准确,必须写清事发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参与人数、事件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二)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三)报告信息要特别注意条块之间、党委政府之间的沟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直各职能部门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市委、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与党委之间的沟通,要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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