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省属国有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90号)
迎泽区、小店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自办全日制中小学校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4号)要求,现就我市第三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分离移交范围
我市第三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包括对破产企业学校中止托管)工作共涉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水利厅、省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省属监管企业现办的12所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和办学层次,具体移交接收安排如下:
(一)太原市教育局接收完全中学2所:
江阳中学 兴安二中
(二)尖草坪区接收初中2所、小学4所:
江阳小学 兴安一中 兴安一校 兴安二校
新华中学 新华小学
(三)小店区接收九年制学校2所:
民航子弟学校 水工局子弟学校
(四)万柏林区接收九年制学校1所:
西峪学校
(五)迎泽区接收小学1所:
省三监气压机厂子弟学校
上述企业中与地方学校有正式联办协议,企业派往联办学校任教的教职工和从联办学校教学岗位上离退休的教职工,由学校所在区政府接收。
二、有关政策
第三批分离移交企业中小学校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6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33号)。
凡是在联办学校岗位上离退休的教职工及目前仍在联办学校任教的教职工,按照现状移交主办学校,其余人员由企业自行消化。
移交人员的经费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办理。属于区政府接收的学校,其经费除省拨付一半外,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时间安排
(一)2006年10月底以前,企业编制移交人员花名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移交学校资产明细、办理房地产权变更手续。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对移交学校进行编制核定,对移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工资(含离退休金)套改,对移交资产进行认定,对过渡期办学经费进行测算核定、上报省企业改革办公室及省财政厅。同时,签署移交协议。
(二)2006年12月底以前,市教育局、有关区政府与企业完成政府与企业的所有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