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经申请预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软件企业提高项目管理及研发能力,向国际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凡新通过CMM认定的软件企业,每提高一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软件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的本市软件企业,给予适度支持。
六、积极扶持嘉兴软件孵化基地和软件园建设
(二十一)对市软件孵化基地和软件园在软件企业引进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市本级各区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平台和环境建设项目,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
(二十二)对市软件孵化基地及软件园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七、软件人才培养和引进
(二十三)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依托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同济大学浙江学院、嘉兴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软件学科建设,创建软件硕士班、软件学院等;积极鼓励国内外著名高校及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本市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鼓励创办软件人才的中介、服务型企业。
(二十四)实施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嘉兴创办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居住在市区但非本市户籍,且在市区软件企业工作和投资创业的人才(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或具有技师以上技工等级证书的),可根据《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经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公安部门核发《引进人才居住证》。凡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与本地人员同等的投资创业、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待遇。
(二十六)对落户嘉兴的软件企业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嘉兴安家置业,由软件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本人上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
八、加强服务与协调,保障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