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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一)结合编制重新核定,全面推进市直中小学的机构和人事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各学校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和教育部门制定并经审批的岗位设置及竞聘上岗方案,科学设置岗位,制定本学校教职工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在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主管部门系统内安置为辅,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指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方案,明确未聘人员安置政策、途径、待遇和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的政策规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工龄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列编外管理,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校编制总数基础上进行统一平衡使用,提出各学校编制配备的具体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对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全市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校人员编制。

  (五)要切实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准超编配备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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