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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1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核定的范围和原则

  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市普通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根据市直中小学的实际,此次编制核定的范围是市直19所普通中小学(不含已撤销的4所学校)。

  编制核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统一平衡,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编制核定工作:

  (一)确定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

  按省规定的编制核定标准和办法,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包括专任教师编制数和非专任教师编制数(主要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非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为16%,初中为15%,小学为9%),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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