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等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对本机关的总体职责、内设机构和岗位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应当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职责的岗位实行“A、B角零缺位制”。
(十)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要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机关年初应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并加强经常性考核,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十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范畴。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二)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追究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行政处理方式问责;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规定,以及在内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可作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责令限期纠正(履行)、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