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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

  5、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和后续监管工作。市、县两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要发挥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时、全程监控作用。要实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出现监督空档,完善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功能。
  6、积极推进市、县、乡三级网络行政审批和监控的联网,进一步扩大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行政许可(审批)的服务和监督功能。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许可(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中已改变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开展行政许可(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对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收费和年检要重点清理和检查。
  (六)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对“绿色通道”项目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跟踪服务、专人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运城市“十一五”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需要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有关对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七)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运城日报》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二、完善行政责任体系
  (八)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部门责任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围,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的工作指标,对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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