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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失效]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县(市、区)农业种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大力营造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统一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加强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各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开展主要农作物和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确保种子质量。尽快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要及时更换;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要及时退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县(市、区)农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种子企业,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建立种子价格干预机制,依法加强种子市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六、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妥善处置剥离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投入;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解决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界定强化工作职能和企业剩余人员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种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此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从本实施意见。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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