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善后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对辞退的人员,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安排职工安置专项资金。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种子企业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企业改制后仍有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权的,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在改制过程中,要处理好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落实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种子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要尽快恢复完善。
(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市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加快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强化种子管理保障措施。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新品种试验、审定,种子技术创新等工作,切实保障种子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依照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