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任务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搞好政企分开。各县(市、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剥离的,要依照
《种子法》规定,采取有效办法,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剥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企业性质的,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规定,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主管部门不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