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当实行拆迁审计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拆迁成本。
十五、拆迁资金管理
54、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应当提供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该项资金必须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前,进入拆迁实施单位开设的专门帐户,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实行监管,其余20%资金最迟在拆迁过半时必须进入该专户。
55、拆迁工作专项经费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工作专项经费,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给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监管。根据拆迁工作进度要求,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支付给所在区政府。
56、拆迁工作奖励标准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工作奖励费用,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给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监管。所在区及拆迁实施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完成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拆迁稳定等工作的,在征求拆迁人意见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支付给所在区政府。否则,由其直接退还给拆迁人。
十六、裁决的受理与中止
57、裁决受理
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具体裁决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2)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政策规定有异议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4)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5)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6)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因其未履行公告、公示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7)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权益纠纷的;
(8)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58、裁决中止
拆迁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程序:
(1)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2)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4)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5)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
十七、拆迁报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