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深入开展每年第一季度的“春雷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配合执法部门给予坚决打击。
同时,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作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手段,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监督机制,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同时,监督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坚决查处事故隐患,确保农民工人身和劳动安全。
各级工会组织要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所有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推动企业为农民工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帮助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及时鉴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赔偿。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采掘、建筑和加工制造等行业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
(五)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积极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切实从源头上维护好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要继续实施“女性再就业五大援助行动”和开展“女职工特病保险”活动。对介绍和雇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素质。
各级工会要协助政府和企业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规划,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行业和企业职工整体培训计划。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与社会相关单位联合举办职工技校和职业介绍所,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教育培训阵地和创业培训基地,组织和引导农民工参加各种技术技能培训,通过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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