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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制定免疫规划服务券和妇幼保健服务券及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券的考核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强监管。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2〕13号、渝委发〔2003〕10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5〕1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改革,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牌子,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和配置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增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和规范化免疫接种门诊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洁净舒适的公共卫生服务环境。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传染病报告网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网络,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网络,信息化程度较高、网络较健全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公共卫生服务卡管理方式,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附件:
公共卫生服务券种类及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服务券

  (一)纳入我市儿童免役规划的七种疫苗的常规免役和查漏补种服务。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应急接种和强化免役接种服务。

  二、儿童体检服务券

  (一)次数:1岁内4次;1―3岁每年2次;3―7岁每年1次。对7岁以下儿童共计体检12次。

  (二)项目:身高和体重每次必测;血色素1岁内2次;2―7岁每年1次。

  三、孕期检查服务券

  (一)次数:孕早期、孕中期各1次;孕晚期3―4次。

  (二)项目: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每次必测;孕早期加测一般体格检查(含乳头)、血色素、尿常规、肝功能1次;孕28―36周加测骨盆、血色素、尿常规1次;孕36―38周加测血色素1次。水肿时增加尿常规次数。

  四、产后访视服务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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