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范围
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地方建设供养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省级资助资金原则上资助新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办法
(一)编制规划
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当地“霞光计划”方案,确定“十一五”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农村五保分散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措施,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对象集中居住点的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明确施工进度要求。各地的“霞光计划”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5月底前出台。
(二)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以市、县两级为主筹集建设资金,省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争取地方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也要从本级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筹集“霞光计划”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本方案的要求。省级对各地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筹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申请
“霞光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项目举办单位原则上为组织兴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
(四)项目审批
“霞光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来源,由省民政厅及市、县民政部门分级审批,并在项目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形成各级民政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作、共抓落实的格局。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霞光计划”的建设规划、审批省级资助项目和审核申请上级资助的项目。各地申报申请省以上资助的项目,应当按照省以上确定给予本市的资助额度,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资助范围,区分轻重缓急,审核确定申请上级资助项目,统一上报审批。
(五)项目实施
“霞光计划”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按照《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定组织设计、实施;农村五保大院项目建设要结合村庄改造,根据国家关于村庄集镇建设管理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