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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得力措施,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欠债、谁还款”的原则,建立偿债责任制,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于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将还款资金列入预算;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债务要落实有关单位的偿债责任;对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名义为企业、个人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或个人负责偿还。要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有效途径,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债权债务相抵、缩减开支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寻求社会力量资助、财政拨款补助等方式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四、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
  要积极适应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从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加大对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要加大政府扶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乡镇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可建立相应的偿债奖励制度,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显著的乡、村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历年农业税尾欠,在严格把握政策和加强审核的前提下,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以豁免。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严格落实编制管理,精简人员,降低行政消耗,坚决制止借债养人。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的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提高乡村债务清偿能力。三是要规范政府行为,凡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农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必须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命令兴办存在投资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乡镇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植养殖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乡村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四是规范农村公共事业收费行为,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水、电费,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收费单位直接向农户征收。对农民拖欠的生产生活用水、电费,不得要求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垫交、垫付、垫缴,也不得从集体经营收入或财政对村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化解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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