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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国办发〔2006〕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06〕7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认真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健全财政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杜绝乡镇政府新债务的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和垫付各种税费;二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常规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积极适应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立足村级组织现有条件,防止新债发生。一是村委会不准以任何借口举债,严禁向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严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用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二是严格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接受群众监督,重点抓好村级财务预决算、收入支出、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资产台账等制度的落实,按照“村财民理乡监管”的要求,继续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拓宽财务公开渠道,进一步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三是严格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村级组织需要筹资筹劳的工程建设要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履行程序,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法律、法规规定外,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农民代收任何生产生活及服务性费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四是大力压缩行政性开支,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不得设招待费等不合理开支,有条件的村可以尝试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做法,以精简村级干部职数,减少行政事业性开支;五是新农村建设要量力而行,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化解债务与搞好建设的关系,不能盲目攀比,不得举债搞建设,特别是要防止“政绩工程”、“达标工程”造成新债务的产生。
  三、开展债务清查,扎实推进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要按照市级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管理体制开展乡村债务清查工作,确保债权和债务界定准确、责任明确。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逐笔逐项登记造册。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并进行公示。在审核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护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债务清查过程中,要以2005年12月31日为界限,区分历史债务和新增债务,摸清债务的来源、金额、用途、形成时间、偿债主体及偿还能力,逐笔建立债务档案。在此基础上,要正确界定责任主体,严格区分应由各级政府、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和应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债务,不能含糊不清,不得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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