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47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2号)精神,扎实做好乡村债务化解和制止新债务发生工作,促进农村稳定,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化解乡村债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涉农区市县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一些乡村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一些乡村化解债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存在“等、靠、要、拖”思想;一些乡村旧债未清,又发生新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化债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制约了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
为确保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审视,站在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去把握,站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去落实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充分认清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解决好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划,列入阶段工作检查和年度工作考评。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切实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解决乡村债务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