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派专人对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分户验收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二、其它要求
1.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首先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
一般主体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等。
3.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意见》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质监机构应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见附件)要求的内容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复核。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分户验收;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按《意见》要求进行公示;
7.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8.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本地市的分户验收工作。
9.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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