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山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42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方便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根据
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山西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1、《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略)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及时、准确、有效地向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根据
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转让协议、划拨文件、判决、裁定及买卖、抵押、典当合同等,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和房屋所有权、共有权、他项权和房屋权利限制等情况,以及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信息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